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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东政复决字[2017]第3号
发布日期:2017/8/17 11:41:11 | 来源:本站原创 | 点击次数: 【字体:

申请人:段生仓,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2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16号;

段生海,男,汉族,生于1981年9月2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44号;

高永红,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10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157号;

吴承全,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25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67号;

武连邦,男,汉族,生于1970年6月12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54号;

高登玉,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3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491号;

葛金玉,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15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134号;

葛顺贵,男,汉族,生于1953年11月16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65-1号;

柳国英,女,汉族,生于1971年6月10日,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515号。

被申请人: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杰,系海东市副市长、海东市发展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海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事项: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申请人称:九名申请人均为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村民,因互助县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涉及自身利益,2016年11月18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寄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将申请人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村(北至安定西路,东至民安路,南至民安北路,西至大寺路新村)集体耕地上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被申请人11月19日收到后至今未作任何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申请的集体耕地上进行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相关申报材料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

在审理期间,申请人提交了邮件号为1003908215522的特快专递面单复印件;填写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的《海东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网上投递送达情况记载。被申请人提交了邮件号为1003814910322的特快专递面单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申请人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以书面、邮寄方式公开申请人位于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大寺路集体耕地征收为国有的政府批准文件及征地红线图和审批材料,被申请人于11月19日签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及时作出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信息公开内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权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海东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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